云南建投第十八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建投第十八建设有限公司、昆明众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1民辖终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建投第十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55号6幢科研办公楼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83233P。
法定代表人:杨少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远博,男,1991年1月2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新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众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陈家营路吉兴苑小区6幢1单元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670961911。
法定代表人:王凯,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云南建投第十八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明众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2022)云3124民初3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云南建投第十八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撤销(2022)云3124民初391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原、被告虽书面约定争议纠纷管辖法院,但该约定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该约定无效,本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15条,本案中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分属不同案由,二者是并列关系,因此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不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围,不应适用专属管辖。另外从劳务分包合同内容来看,劳务分包对象为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应属于劳务合同法律关系范畴,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并非施工合同纠纷,因此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而应遵循应诉管辖或当事人约定的法院管辖。二、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云南建投第十八建设有限公司与昆明众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双方依法向发包方注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根据法律规定,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昆明众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云南建投第十八建设有限公司与昆明众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具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内容,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特征;该合同明确约定的工程地点云南德宏英茂糖厂有限公司景罕糖厂,合同引发的纠纷应由涉案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双方虽书面约定争议纠纷管辖法院,但该约定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该约定无效,故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云南建投第十八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乔 菁
审判员 桂云燕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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