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投第十八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泸州明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十八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723民初828号之五
原告四川泸州明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太伏镇街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662772157L。
法定代表人杨小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亮,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璐遥,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云南建投第十八建设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55号6幢科研办公楼9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83233P。
法定代表人杨少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送,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泸州明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云南建投第十八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立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3日以原告需进行财务账目核查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5日收到原告上述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见,本案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泸州明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41元,由原告四川泸州明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加友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黄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