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521民初607号
原告:***,女,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杨,云南源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建投第十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杨少真,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施甸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
法定代表人:唐忠昆,系该公司负责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侍向东,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云南建投第十八建设有限公司、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施甸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戴娜娜
人民陪审员 杨平娜
人民陪审员 董 良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段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