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6173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女,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北京***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造甲街5号105幢全部。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北京市东城区永外实验幼儿园,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乐林二条20号。
法定代表人:赵璟俐,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区永外实验幼儿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