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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北京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6173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女,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北京***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造甲街5号105幢全部。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北京市东城区永外实验幼儿园,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乐林二条20号。 法定代表人:赵璟俐,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区永外实验幼儿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