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2890号
原告:北京天方元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苑路甲15号6幢5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被告:北京***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造甲街5号105幢全部。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天方元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方元公司)与被告北京***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天方元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方元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天方元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8.88元,减半收取计1164元,由北京天方元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杨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