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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方元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2890号 原告:北京天方元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苑路甲15号6幢5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被告:北京***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造甲街5号105幢全部。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天方元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方元公司)与被告北京***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天方元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方元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天方元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8.88元,减半收取计1164元,由北京天方元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杨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