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三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穗铁物资经营部、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4民初8749号 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穗铁物资经营部,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建设路34号16栋1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737190507T。 经营者:***。 原告:***,女,1968年6月6日出生,满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三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十四街区聚发苑商住楼A/70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254509730。 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穗铁物资经营部、***与被告广东三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穗铁物资经营部、***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穗铁物资经营部提出撤回对被告广东三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穗铁物资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052.5元,由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穗铁物资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