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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103执恢45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渊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青海龙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436634D,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4号25层楼12507室。
法定代表人:王生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庆英,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西宁市城南新区建设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059417-3,所在地:西宁市城南新区新城大道166号。
法定代表人:罗良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西宁市南川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0100K438020172,所在地:西宁市城南新区新城大道166号。
法定代表人:吴志成,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蒲富华,青海省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青海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宁市城南新区建设总公司、西宁市南川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委员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3)宁民一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8年5月25日作出的(2018)青0103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宁市城南新区建设总公司、西宁市南川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委员会偿还申请执行人青海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412963元(自2013年9月30日至2019年4月17日共计412936元,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386元,合计41332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于2022年8月6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逾期债务2500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全部放弃,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宁民一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向红
审判员罗辉东
审判员刘维翔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史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