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23民初283号
原告:青海蔚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
法定代表人:李尉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福存,泰和泰(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渊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王生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德昌,男。
原告青海蔚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渊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青海蔚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蔚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青海渊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为由向法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蔚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青海蔚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 倩 倩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海燕
附: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