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民终16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渊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4号楼25层12507室。
法定代表人:王生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德昌,男,汉族,1951年2月3日出生,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住西宁市城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润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广场路1号3号楼12011室。
法定代表人:张奎,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青海渊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渊远公司”)与被上诉人青海润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2)青0104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渊远公司与润达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渊远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润达公司支付了拖欠的96000元租赁费,润达公司亦同意自行承担一审的案件受理费。7月31日,渊远公司以与润达公司达成和解,且和解协议已经自动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渊远公司与润达公司的纠纷已经彻底解决,所欠租赁费也已经履行完毕,渊远公司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渊远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由渊远公司负担1160元,余1160元退回渊远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雪梅
审 判 员 李 娟
审 判 员 马芙蓉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蔡 蕊
书 记 员 冶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