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渊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门源县浩门金建租赁站、青海渊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221民初104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门源县浩门金建租赁站,住所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陈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221MA75KP7L8F。
经营者:田玉金,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陈庄村,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忠,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海渊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4号楼25层12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436634D。
法定代表人:王生全,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门源县浩门金建租赁站与被申请人青海渊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2022)青2221民初104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青海渊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948.57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被告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门源县浩门金建租赁站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门源县浩门金建租赁站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海渊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及对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629.49元,由申请人门源县浩门金建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延林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巴**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