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221民初1046号
申请人:门源县浩门金建租赁站,住所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陈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221MA75KP7L8F。
经营者:田玉金,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陈庄村,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忠,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海渊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4号楼25层12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436634D。
法定代表人:王生全,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门源县浩门金建租赁站与被申请人青海渊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门源县浩门金建租赁站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青海渊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0948.57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门源县浩门金建租赁站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分公司的保险单号为PZDM202263010000000005《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门源县浩门金建租赁站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损失,要求对被申请人青海渊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海渊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948.57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被告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629.49元,由申请人门源县浩门金建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延林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巴**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