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221民初409号
原告:门源县浩门**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门源县浩门镇东关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221MA75THTA5J。
经营者:***,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疙瘩下村村民,住该村96号附1号。
被告:青海渊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4号楼25层12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436634D。
法定代表人:**全,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刘成,男,199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北山乡大泉村村民,住该村149号,公民身份号码:6322211995********。
原告门源县浩门**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青海渊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门源县浩门**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门源县浩门**建筑设备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门源县浩门**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456.5元,减半收取计228.25元,由原告门源县浩门**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