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5民初4265号
原告:西宁通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海渊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
法定代表人:**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宁通德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渊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海渊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全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系其自由处分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通德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8元,本院已减半收取909元,由原告西宁通德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