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481执3165号
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称江西抚州建筑装璜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富贵
被执行人耒阳市宏利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祥实
被执行人耒阳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称耒阳鑫业电工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勇
本院在执行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4民终1667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耒阳市宏利置业有限公司、耒阳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关于本案的执行在和解执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湘0481执3165号一案的执行。
如果双方没能达成和解执行协议或者有其它需要恢复执行的情形,申请人可以要求重新启动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春英
审判员 钟 琦
审判员 徐 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邵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