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1002民初1258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0月19日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4年8月9日生,住抚州市南丰县。
被告:中国第二建筑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石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欢,系被告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追加):卓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钟岭大道以北(未来城)9幢1-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16256217X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追加):江西呈泰置业有限公司抚州高新区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钟岭和谐平安联创中心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MA36UHXH75。
法定代表人:邹治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卓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加)、被告江西呈泰置业有限公司抚州高新区分公司(追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原告起诉主体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1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