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91民初3352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6月12日出生,住址:湖北省潜江市。
被告:***,男,汉族,1966年12月13日出生,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欧金秀,女,汉族,1966年4月24日出生,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卓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抚昌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16256217XH。
法定代表人:王富贵。
原告***诉被告***、欧金秀、卓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15.03元,由原告***负担4457.53元,退回原告***4457.5元。
审 判 长 周 勇
审 判 员 林嘉伟
审 判 员 曾日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冬怡
书 记 员 潘慧蕊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91民初3352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6月12日出生,住址:湖北省潜江市。
被告:***,男,汉族,1966年12月13日出生,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欧金秀,女,汉族,1966年4月24日出生,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卓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抚昌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16256217XH。
法定代表人:王富贵。
原告***诉被告***、欧金秀、卓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15.03元,由原告***负担4457.53元,退回原告***4457.5元。
审 判 长 周 勇
审 判 员 林嘉伟
审 判 员 曾日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冬怡
书 记 员 潘慧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