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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耒阳市宏利置业有限公司、耒阳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81执恢579号 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称江西抚州建筑装璜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抚昌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6100016256217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耒阳市宏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五里牌办事处高速公路联络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30481587024836X 法定代表人:**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耒阳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五里牌居委会13组107国道旁。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恢复执行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4民终1667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耒阳市宏利置业有限公司、耒阳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耒阳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耒阳市第一大道禧公馆1号楼、6号楼部分门面,并委托本院司法技术室对查封的门面在委托评估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481执6077号一案的执行。 如有需要恢复执行的情形,申请人可以要求重新启动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徐 晖 审判员  钟 琦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