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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耒阳市宏利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81执恢97号 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抚昌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耒阳市宏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五里牌办事处高速公路联络线。 法定代表人:**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耒阳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称耒阳鑫业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五里牌居委会13组107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恢复行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4民终1667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耒阳市宏利置业有限公司、耒阳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执行协议,本案处于和解执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481执恢97号一案的执行。 如果有需要恢复执行的情形,申请人可以要求重新启动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钟 琦 审判员  徐 晖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