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林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京林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等与某某精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74民终5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林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富庄村村委会北1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京林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精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沭阳县百盟建材城B区1栋213-21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藏马山千禧谷路1号2栋1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青岛融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世纪大道藏马山11号线9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北京京林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精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青岛融玺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1民初14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京林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京林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京林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776元,减半收取2888元,由上诉人北京京林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甘琳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