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74民终5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林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富庄村村委会北1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京林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精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沭阳县百盟建材城B区1栋213-21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藏马山千禧谷路1号2栋1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青岛融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世纪大道藏马山11号线9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北京京林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精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青岛融玺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1民初14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京林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京林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京林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776元,减半收取2888元,由上诉人北京京林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甘琳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