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林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京林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402民初153号 原告:北京京林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富庄村村委会北1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省辽源市龙山区东艺**商品区9号楼-107、2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京林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京林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京林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