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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明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丰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鲁1202民初2939号
原告北京北明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丰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北明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丰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北明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丰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06元,由原告北京北明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一华
书记员  蔺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