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发丰远能源有限公司

武汉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中铭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5民初2319号 申请人:武汉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民营工业园武汉市江夏区德松科技开发中心办公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MA4KQP8H2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中铭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太白南路与丈八东路什字西北角4幢1250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0436013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永能生物热电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驻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349106406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水发丰远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雪野街道办事处南部旅游商品加工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660188221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武汉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中铭建设有限公司、山东永能生物热电有限公司、水发丰远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对被申请人陕西中铭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164503.24元款项或者被申请人陕西中铭建设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山东永能生物热电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水发丰远能源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项或者其名下同等价值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2、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山东永能生物热电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水发丰远能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164503.24元款项或者其名下同等价值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中铭建设有限公司、山东永能生物热电有限公司、水发丰远能源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4503.24元,或查封、扣押、扣留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冻结存款期限为12个月;查封期限:动产为2年,不动产为3年;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未申请续行冻结、查封的其效力自动解除。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留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查封、冻结、扣留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