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发丰远能源有限公司

**(大庆)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水发丰远能源有限公司等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622民初2527号之二 原告:**(大庆)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科技路105号新兴产业孵化器2#楼91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同(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水发丰远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雪野街道办事处南部旅游商品加工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肇源新龙顺德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住所地黑龙省大庆市肇源县肇源镇城北街03-020-749(广南志远综合楼东数4门)。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大庆)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水发丰远能源有限公司、第三人肇源新龙顺德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大庆)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大庆)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庆)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020元,减半收取计74010元,由**(大庆)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