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发丰远能源有限公司

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水发丰远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21财保1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水发丰远能源有限公司(曾用名:丰远绿色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水发丰远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作出(2022)青2821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水发丰远能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296043.25元,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1月15日起至2023年11月14日止)。申请人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对被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水发丰远能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296043.2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