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发丰远能源有限公司

武汉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中铭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5执2459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民营工园武汉市江夏区德松科技开发中心办公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MA4HQP8H2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中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高新区太白南路与丈八东路什字西北角4幢1250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0436013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永能生物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驻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349106406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水发丰远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雪野街道办事处南部旅游商品加工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660188221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中铭建设有限公司、山东永能生物热电有限公司、水发丰远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3民终44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陕西中铭建设有限公司、山东永能生物热电有限公司、水发丰远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9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入(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或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再次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超过上述期限。 五、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未申请延长期限的,本院不再办理延期手续,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