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财保1180号
申请人:临沂宏源合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城北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水发丰远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区雪野街道办事处南部旅游商品加工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临沂宏源合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水发丰远能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48347.07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临沂宏源合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临沂宏源合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水发丰远能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48347.07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临沂宏源合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 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