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11371号
原告:北京泛利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后桥梓村村委会北600米处。
法定代表人:高宝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蓉。
被告:北京群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市海淀区永泰庄北路1号8号楼301-316室(东升地区)。
法定代表人:王学文。
原告北京泛利地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群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泛利地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泛利地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孟昕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