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1306号
原告:任小锋,男,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群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泰庄北路1号8号楼301-316室(东升地区)。
法定代表人:王学文。
原告任小锋与被告北京群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因双方已协商解决本案纠纷,原告任小锋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小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任小锋撤诉。
审 判 员 唐卫京
二〇二二年 三 月 十四 日
书
记 员 刘小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