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财保233号
申请人:北京泰宁科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双营西路90号7号楼1-3层。
法定代表人:潘晓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慧玲,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群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泰庄北路1号8号楼301-316室(东升地区)。
法定代表人:王学文,董事长。
北京泰宁科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群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泰宁科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386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22年4月26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016819192022000592,保险金额138600元)作为本案保全的担保。保单上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泰宁科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群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86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杜春龙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欣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