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8758号
原告:北京泰宁科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双营西路。
法定代表人:潘晓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慧玲,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群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泰庄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学文,董事长。
原告北京泰宁科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群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泰宁科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泰宁科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定娓
书 记 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