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群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酷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群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7414号
申请人:上海酷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老芦公路536号。
法定代表人:赵新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树升,上海申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驰,上海申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群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泰庄北路1号8号楼301-316室(东升地区)。
法定代表人:王学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酷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群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群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59,251.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酷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群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9,251.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鲍丹露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孙 莱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