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群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酷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群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7414号之一
原告:上海酷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老芦公路536号。
法定代表人:赵新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树升,上海申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弛,上海申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群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泰庄北路1号8号楼301-316室(东升地区)。
法定代表人:王学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鑫,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酷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群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2022年10月18日,原告上海酷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酷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酷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鲍丹露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 莱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