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民初11357号之二
原告:**彬,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告:龙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49571R),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军营南街12号院7号楼10层1008010-8433700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彬与被告***、龙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彬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彬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梁 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