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4民初3295号
原告:***,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龙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军营南街12号院7号楼10层1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49571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龙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