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达消防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创根建材有限公司、广东新达消防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8303号 原告:广东创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新达消防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 负责人:***。 被告:广东新达消防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受理上述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以电子送达方式向原告送达涉案缴费通知书,原告收到上述材料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本院再次通知原告应缴纳诉讼费,原告回复称不缴纳该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的,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创根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芸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