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8303号
原告:广东创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新达消防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
负责人:***。
被告:广东新达消防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受理上述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以电子送达方式向原告送达涉案缴费通知书,原告收到上述材料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本院再次通知原告应缴纳诉讼费,原告回复称不缴纳该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的,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创根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芸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