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721民初3951号
原告:广西新亿消防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科园大道58号综合楼第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93247497J(2-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红火律师事务所。
被告: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9934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亭洪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898220471P。
负责人:***。
原告广西新亿消防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及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并未损害到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新亿消防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西新亿消防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 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小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