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周口市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和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83民初2508号
原告:周口市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
法定代表人:刘鸿志。
被告:北京和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康志杰。
被告:***,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
原告周口市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和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周口市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周口市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邱 硕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炼伟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