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周口市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2民初6082号之一
原告:**,男,1984年1月1日出生,回族,户籍地河南省淮阳县,现住天津市津**。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志云,天津云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颖,天津云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琦,天津津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治平,天津津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市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高寺镇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鸿志,总经理。
被告: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法定代表人:纪如碧,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周口市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志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丹丹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