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12民初983号
原告四川正科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
法定代表人程依华。
被告四川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石羊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朱在方。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正科消防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正科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四川正科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进行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正科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56元,由四川正科消防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海伦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钟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