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拓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拓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民初4638号
原告:苏州拓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前珠路******。
法定代表人:龚叶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良、陈铭婧,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0月23日生,汉族,广东省佛冈县。
原告苏州拓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苏州拓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拓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拓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苏州拓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聊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