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九一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临朐县坤涛建材有限公司、山东九一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24财保41号 申请人:临朐县坤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辛寨街道卧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九一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1415号新华国际商务大厦416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3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九一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支付、买卖、转让、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 案件申请费750元,由申请人临朐县坤涛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