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利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

淮安市利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与淮安晨露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91民初2065号
原告:淮安市利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尚东国际******。
法定代表人:吴莹,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淮安晨露大酒店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厦门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彩霞,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利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晨露大酒店有限公司维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淮安市利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以被告淮安晨露大酒店有限公司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利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利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市利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玉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庆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