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利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

9986淮安市利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安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12民初9986号
原告:淮安市利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1号尚东国际D区902-9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5652780261。
法定代表人:吴莹,职务总经理。
被告:淮安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北京北路160号14幢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2699321691H。
法定代表人:季文龙,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淮安市利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淮安市利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利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利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淮安市利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淮安市利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善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魏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