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利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

淮安市利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安市福田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891民初3532号
原告:淮安市利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一号尚东国际D区九楼902室。
法定代表人:吴莹,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淮安市福田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漕运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钱成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利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福田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庭外调解,原告淮安市利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利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利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淮安市利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左康红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明明
书 记 员 吴强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