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黑01执10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清滨路**。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低温建筑科学研究所中间试验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哈阿公路十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与黑龙江省低温建筑科学研究所中间试验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78,068.00元及利息。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保全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暂不处置保全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