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122民初1056号
原告:湖北奥蓝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
法定代表人:贾刚,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被告:盘山县农业局,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政府综合办公楼。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被告:盘山县财政局,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太平镇。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原告湖北奥蓝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与被告盘山县农业局、盘山县财政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湖北奥蓝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奥蓝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奥蓝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82元,减半收取计10041元,由原告盘山县财政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