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美邦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临沂美邦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青岛振华幕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02民初7231号
原告:临沂美邦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二路与开源路交汇处向南1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行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振华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海滨工业园。
法定代表:***,总经理。
原告临沂美邦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振华幕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临沂美邦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为基38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7日原被告签订了《外墙清洗合同书》,约定被告将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改造项目4号楼、5号楼主楼外墙铝单板及玻璃幕墙清洗工作发包给原告。单价为每平方米2.8元,清洗面积约22000平方米,总价款根据实际工作量结算为58520。原告按时施工完毕,被告已付20000元,欠付38520元。经协商未果,故诉讼来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为基38000元及利息等,但本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青岛振华幕墙有限公司的住址,无法向被告青岛振华幕墙有限公司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在本院要求补充提供被告青岛振华幕墙有限公司的确切住址时,原告仍不能提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临沂美邦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