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705民初164号之一
原告:铜陵市诚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石城大道中段8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202320Y。
法定代表人:赵玲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秀凤,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珂,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家园路32号2栋10层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DF4YGXX。
法定代表人:储岳峰。
被告:四川青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二段56号附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143511X8。
法定代表人:裴自川。
被告:铜陵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新光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00439G。
铜陵市诚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青石建设有限公司、铜陵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铜陵市诚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川青石建设有限公司、铜陵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铜陵市诚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四川青石建设有限公司、铜陵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许介平
人民陪审员 舒宝中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天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