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市祥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705民初3648号

原告:铜陵市祥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华厦公司院内(华茂鞋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327999055G。

法定代表人:周大全,该公司经理

被告:铜陵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新光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00439G。

法定代表人:江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照永,安徽铜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菊萍,该公司员工。

原告铜陵市祥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铜陵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铜陵市祥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市祥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市祥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泽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洪艳(代)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