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705执8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铜陵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新光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00439G(1-1)。
法定代表人:江瀚,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铜陵市西湖自来水厂,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西湖西张路网店房。组织机构代码:L0865364-X。
经营者:夏阳,男,199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市西湖自来水厂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铜陵市西湖自来水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铜陵市西湖自来水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铜陵市西湖自来水厂的经营者夏阳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皖0705民初5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江山红
审判员 陈坦文
审判员 方 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向东